房屋拆迁补偿不公平时,应优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投诉,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地方政府直接负责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若补偿标准不合理或程序违规,可向属地政府或指定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要求核查并重新评估。
1、房屋价值补偿:这是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的补偿金额,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2、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需要搬迁以及在临时安置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偿,以弥补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
4、奖励性补偿:为了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一些地方会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奖励性补偿。
5、社会保障费用:为被征地农民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确保其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房屋拆迁补偿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其他主要税种(如增值税、契税等)在符合条件时也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被拆迁人按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经国务院批准,权威性高,且至今未废止。
补偿款属于“政策扶助性收入”,非经营所得,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征税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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