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标志着买受人开始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业主发现其住房存在质量问题时,可采取以下三种办法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业主应该第一时间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沟通,以期该公司能提供妥善的维修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其次,业主可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寻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协助;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选择是,如果通过前两种方式均未获得满意结果,业主完全有权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业主有权自由决定是否需要先经过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协商以及向政府监管部门投诉这两个步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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