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会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书。
2、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申请人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受理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公布初审意见(公告10日),无异议的将材料报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反馈给建设部门。
4、公示和批准。市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县区建设局。公示无异议后,市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将配租意见和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住房保障窗口。
1、户籍和居住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市的常住户口,或者对于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持有当地的居住证。对于农村人口、残疾人或有特殊需求的申请者,可能还需要满足额外的条件,如提供残疾证等。
2、收入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且家庭成员的年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3、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必须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有其他房产、车辆或大额债务。
4、家庭成员关系:申请家庭成员之间需要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
5、年龄要求:单身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6、准备文件:申请廉租房需要准备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以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文件。
7、申请与审核:申请人需持上述文件向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将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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