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全免的开始时间是2021年9月1日,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契税法的实施不仅废止了旧的契税暂行条例,还在免征契税的情形上做了扩展。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此外,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也享受免缴契税的优惠。
契税的免征或减征政策在不同地区也有具体规定。例如,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则需征收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也免征契税。
契税全免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免除房屋或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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