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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