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变更应前往当地房产管理局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也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这意味着,房产证的变更登记也可在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
1、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2、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3、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
4、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5、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6、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纠纷。
7、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9、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11、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12、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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