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享百科

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版发布,确保应保尽保与公平公正

发布时间:2025-01-13 19:03: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2 月 22 日

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含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全方位保障、公平正义、动态管理、统筹规划,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29号) 45)、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考核办法(试行)》(浙明洛[2007]93号)、《杭州市城乡居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建德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条 在建德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具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符合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领取城镇低保。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第三条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2) 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三)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正在学校接受学士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有法律赡养、赡养、赡养义务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一)与家人单独居住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设施中服刑的人;

(三)浙江省民政厅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市和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两级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和管理;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审核、适用和日常管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负责低保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住房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市、乡(街道)人民政府(机关)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分配

第五条 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项目。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社会发放,通过市民政局派出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第三章 收益计算

第八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按照《建德市申请社会救助人员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实实施办法(试行)》(建政办函[2011]162号)执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可支配收入总额,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补偿运输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务、其他财产等。

第九条 下列各项纳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个人因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就业或者就业有关的收入;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有偿劳务活动的收入;

(三)个人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分包、转租收入;

(四)劳动报酬收入;

(五)种植业、养殖业、渔业收入;

(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资本收益;

(七)财产租赁、转让所得;

(八)被征地人员(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征地一次性安置费;

(九)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

(十)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各类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本养老金除外);

(十一)精简退休职工生活补贴、遗属生活补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养老生活补贴、人身伤害赔偿生活补贴;

(十二)继承所得、捐赠所得、附带所得;

(十三)本市以上民政部门规定应当纳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和其他政府优抚人员享受的养老金、优抚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异的人员给予的非补偿性奖励;

(三)对建国前入党的老农村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贴;

(四)职工因劳动合同终止(含解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和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和劳动、青年、妇女组织提供的扶贫慰问金,因病、灾、学困难而收到的政府救助资金和社会捐赠的医疗费、房屋修缮费等;学术费用。 ;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补贴、计划生育家庭专项补贴、计划生育公益金补贴、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贴;

(九)残疾人康复、医疗、护理等补助;

(十)个人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一年内的收入;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三)老年残疾人申请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时,其法定抚养人支付的赡养费;

(十四)本市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不属于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各类收入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按照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按照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二)受雇或者受雇所得,按照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计算;

(三)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工资或者足额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乡(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证明管理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付。收入按家庭收入计算;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计算;

(五)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或者退休工资计算;

(六)享受各类生活困难补贴或者生活补贴的,按照实际领取金额计算;

(七)有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的城镇居民。服从安排但未能就业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照我市企业就业率计算就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

(八)具有劳动能力,以兼职、临时、灵活用工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劳动年龄人员,确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九)个体工商户,将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评定为就业人口,就业人口个人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十)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扣除生产成本后的纯收入计算(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评估组”评估核实);

(十一)其他应当纳入家庭收入计算的各类收入,但本条未作出具体计算和核定规定的,按照《申请人员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 《建德市社会救助办法(试行)》》计算规定。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

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申报的个人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个人按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个人月收入按照缴费人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有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市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市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调查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书面通知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前六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该标准的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保障、保障金按照申请当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前12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开具保证金。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除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乡(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办事处)。提出书面请求。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申请。在本市辖区内,申请人常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向常住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一)家庭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申报表;

(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委托查询授权书和诚信承诺书;

(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等收入证明。其中,单位职工还须提供本人的工资单或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

(五)家庭拥有的银行卡、股票、债券等金融财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法定共同抚养(赡养、赡养)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7)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明》;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无法劳动的失业人员,应当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九)因严重疾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本市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建议病假期限证明;

(十)家庭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并提供法定工作年龄内市残联出具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意见表》 ;

(十一)离婚的,须出具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判决书;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的,须提供当地乡(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证明

(十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出具收入证明等信息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按照建立就业失业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的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失业人员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救助和救助各服务机构、乡(街道))名单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就业岗位。对非主观原因无法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出具证明,作为申请低保待遇的证明材料之一。

城乡家庭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无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作为申请低保待遇的证明材料之一。

第十七条 同居家庭成员中下列人员可以作为户主独立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一)持有建德市户籍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精神障碍或者智力障碍,且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成年残疾人低保标准;

(二)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且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重度残疾成年人;

3、二级(含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00%的;

(四)城镇家庭中残疾等级三级(含三级)及以下、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未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就业的成年残疾人。

(二)确实无人抚养的孤儿、困难儿童; (三)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未婚、离婚、丧偶成年子女,丧失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劳动能力;

第十八条 为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减轻老年人经济负担,城乡家庭中所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已婚子女,与老年人共同居住。 60岁以上(含60岁)父母。共同家庭中,已婚同居的子女可以单独申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受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

(一)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不齐全的;

(二)不与申请人家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赡养、赡养)义务,但未依法履行赡养(赡养、赡养)义务的;

(三)因户口无法迁移以外的原因导致家庭或者家庭成员失散的;

(四)在经营活动中聘用劳务人员;

(五)实际居住地不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家庭失业成员,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

(七)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的;

(八)有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九)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条 城乡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实行民政局和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级负责制、属地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申请(填写受理申请登记表),并申请人填写《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

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对受理的低保申请单独登记,并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二条 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信息核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一一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进行以(村)居民为单位的审核。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价。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价由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以及熟悉情况的村(居民)代表进行。村庄(居民)。等待参与。参加评审的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审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信息核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是否给予低保的建议,并及时委托村委会或者社区向居民提出是否给予低保的建议。委员会应当在村(含自然村)、社区公开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为7天。

乡镇(街道)公示完毕后,反馈的情况必须重新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低保的,同时确定保证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自批准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拟低保家庭,同时由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村(含自然村)、社区组织工作,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及其每月补助金额等相关内容在政府内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将批准申请重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经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市民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自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批准之日后。 。

对经批准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由市民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建德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并自次月起发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批准之日后。

第六章 担保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报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第三十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阶段给予补助:

(一)对无收入的低收入家庭,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足额保障待遇。对有一定收入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金。其中,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补偿差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缴纳;如果农村居民家庭成员的人均薪酬差异不到最低生活安全标准的30%,则该付款将基于最低生活安全标准。标准30%付款。

(2)具有严重残疾的家庭,其人均年收入低于我们城市的城市或农村生活津贴标准,将包括作为家庭单位的生活津贴。残疾人本人将根据我们城市的城市或农村生活津贴标准享有全部覆盖。最低限度的生活津贴,其他家庭成员享有差异。

(3)符合第17条第1款条件的人,以及批准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安全申请的单独申请,应根据以下规定享受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安全:

1.成年残疾人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人可以根据我们城市的城市或农村生活津贴标准,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津贴;

2。严重残疾人的残疾人级为2级(包括2级)或以上应根据我们城市的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水平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津贴;

3。在城市家庭中残疾水平为第三级(包括第三级)的成年残疾人,应根据其收入与城市的城市生活津贴标准的差额享受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津贴。

(4)这些实施措施第17条中指定的保护对象应按照该市针对儿童的困难中的分类保护系统的相关标准来实施。

第7章动态管理

第31条享受最低生活安全福利的时期为城市居民6个月,农村居民为12个月。到期后,管理层和批准当局必须重新检查情况。对于那些满足享受条件的人,将保留验证记录;对于那些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人,他们将及时取消。

如果在享有最低生活安全福利期间,家庭成员及其家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那么乡镇(统治)人民政府(办公室)应进行审查,并迅速向民事事务局报告以暂停或根据审查结果降低最低生活安全福利。发行或其他发行程序。

获得生存津贴的家庭必须定期向乡镇(街)政府(办公室)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

第32条:具有以下任何情况的家庭将无权获得最低生活安全福利;如果他们被批准享受它,则他们的家人的最低生活安全福利将从验证后的一个月取消:

(1)在法律工作年龄符合法律工作年龄并有能力工作的失业者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了三次以上,但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就业,或者建议在劳动合同之前就业由于雇主先前驳回的性能或不活动性差,周期已过期;

(2)具有正常工作能力的农村居民不会勤奋地培养,并使他们的田地(山,森林,池塘)变得贫瘠;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惠东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未经治疗就结束了分娩,或者没有实施怀孕的补救措施;

(4)那些从事诸如滥用药物,赌博和妓女之类的非法活动的人,但在教育和治疗后仍未纠正自己;

(5)支持者,支持者或支持者无法执行维护,支持或支持义务,从而导致依赖,因或依赖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安全标准。

(6)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该市的最低生活水平;

(7)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功能补偿踏板车,两轮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的电动踏板车),船舶,建筑机械和大型农业机械;

(8)除了拥有自有房屋外,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还拥有其他财产(包括自建筑物);

(9)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设施或非生产性设施以及除基本必需品(例如住房)以外的其他物品,而清算后的人均价值是当地最低生活安全标准的6倍以上;

(10)未能在申请和验证阶段提供有关家庭收入,房地产,储蓄,证券等的真实信息。

第33条的城市和农村居民在法律工作年龄不在且尚未雇用或参与生产的情况下,应参加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共福利劳动生活安全福利。

那些由于身体原因而无法参加公共福利工作的人必须提供该城市市政级别以上的医疗机构签发的有效证书。

对于那些拒绝没有合理原因参与公共福利劳工的人,乡镇(街)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申请民事事务部取消对家人的最低生活安全福利。

该城市中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组成的第34条可以根据家庭注册类别申请城市生活津贴和农村生活津贴。其中,有农业家庭注册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待遇,而拥有农业家庭注册的人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待遇。丈夫或妻子必须与他们在城市的配偶一起生活两年,才能为城市居民带来最低生活安全福利。

第35条如果申请最低生活安全福利的城市或农村家庭有一个被录取到大学或大学的孩子,并将其家庭注册移至他/她正在学习的学校,他或她仍然可以接受治疗作为家庭成员,在指定的本科学习期间共同生活。计算并享受原始居住地的最低生活安全福利。

第36条享有最低生活安全福利的家庭可以根据法规在民事事务局批准的福利有效期内享有相关的支持政策福利。

第37条市政局应就获得最低生活津贴的家庭进行长期公开公告,并改善公众对最低生活津贴接受者的信息查询机制。自给自足津贴的个人隐私应在公开公告中受到保护,并且不应披露与生存津贴无关的信息。

第38条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安全的退出机制。应鼓励通过积极就业来提高最低生活安全的家庭,以增加家庭收入,并应建立逐步的退出渠道,以从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过渡到其他类型的艰辛援助。

对于违反这些实施措施的相关规定而取消的最低生活安全福利的家庭,其最低生活安全性的申请将在取消最低生活安全福利的月份内不被接受。如果他们的家庭生活很困难并且满足相关条件,则可以根据法规申请临时救济。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