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发票满5年后可以交易,但需同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及各地实施细则,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核心时间要求是“购房满5年”,通常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产证的日期为起算点,而非发票日期。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