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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版: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支付标准与实际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4-12-16 03:03:25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照顾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此负责。”可见,企业应对员工工伤承担责任。但对于停工期间的护理费用,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下面对停工期间护理费的支付方式进行分析,供参考。

一、停工停薪期间护理收费标准

停岗、留薪期间的护理标准根据受伤职工具体情况确定。护理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一)停职护理费和工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停工、停薪期间护理费标准根据受伤职工具体情况确定。护理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案例1:一名住院期间受伤的员工自行委托护理。如果标准合适,护理费可以根据住院期间护理费发票,即受伤职工的实际支出确定。出院后护理费可酌情确定为80元/天-(2020)苏0106民初9619号

原告主张2690元 76天×180元/天=16370元。原告提交了住院期间护理费发票。被告莱德公司认为,该护理是患者住院期间委托的,不予批准。公司同意住院期间支付100元/天,出院后支付80元/天。

法院认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是原告的实际支出,标准适当,应予支持;出院后确定为80元/天,因此护理费为2690元 (90天-15天)×80元/天=8690元。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人员对受伤职工进行护理,且未提供受伤职工就医医疗机构护理费用标准的证据的。法院应根据护理人员的市场标准做出决定。

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费用证明,或者用人单位未提供照料而由受伤雇员的亲属照料的情况下,司法判决主要依据当地同级别照料人员的价格水平。本地护理市场,或指本地居民服务、维修等服务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标准,或根据受伤员工的受伤情况计算。根据司法判例,护理费标准差在80元/天左右波动。

1、根据护理人员市场价格和工伤严重程度,江苏地方法院确定停工期间护理费和住院期间工资为80元/天至120元/天。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宁劳社工[2006]5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停职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伤职工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护理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派专人照顾,否则用人单位按照所需护理人员数量乘以护理人员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支付护理费。”

广东省也有类似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照顾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负责安排专人护理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受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用。护理水平。”

案例二:法院根据护理人员市场价格和工伤严重程度,确定停工、住院期间工资期间的护理费为80元/天——(2020)苏民伤第19号。 40

江苏省高院认为,高某主张100元/天×22天,易公司批准80元/天。一审法院根据护理人员的一般市场价格和高某的伤情,确定护理费为1760元(80元/天)。天×22天)。

案例3:停工停薪期间护理费100元/天——(2020)苏01民终1766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根据朱某的伤情,可以确定他住院期间需要护理。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英某建筑公司支付朱某住院期间护理费8000元(100元/天*80),并无不当。

案例4:停工停薪期间护理费120元/天——(2019)苏0113民初1367号

南京栖霞法院认为,医院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2040元(120元/天×17天)。

2、上海市地方法院按照上海市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社会复发[2014]36号]》明确要求:九、工伤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停职、停薪期间发生工伤的情况。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指定医疗机构的护理标准负责送送护理或支付护理费用。

案例5:单位未安排人员对受伤职工进行护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受伤职工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用标准。仲裁按照当地服务、修理等服务业居民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2017)沪01民中13330号

关于护理费用,根据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现范某于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住院治疗,某关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安排人员为范某提供护理或向范某支付护理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范某寻求照顾医疗。医疗机构护理收费标准,故仲仲裁决按照上海市居民从事服务、维修等服务业的平均工资2810元/月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且某关联公司无对仲裁裁决计算的护理费数额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3、浙江地方法院按照当地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照顾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照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标准支付,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案例6:(2020)浙07闽中3907号

2019年2月19日,吴某与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将在董公司担任铣床工,为期三年。 2019年4月26日,吴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左手受伤。当天,他被送往义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2019年5月3日出院,住院7天,诊断为左手小指中指骨骨折。有缺损,左中、中小指伸肌腱断裂,左小指近端指间关节囊损伤,左小指皮肤撕脱,B型××小三阳。 2019年6月17日,吴某到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7月6日出院,住院19天。 2019年7月31日,吴某再次在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2019年8月26日出院,住院26天。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停薪期间需要照顾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近亲属同意照顾的,每月照顾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支付。收费标准为每天184.5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为5536元÷30天×52天=9595.73元。

2、停工、工资期间哺乳期的确定依据

(一)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间根据住院时间长短而定

护理期是指人体受伤后,在接受治疗或功能恢复期间不能生活自理,需要他人照顾和陪伴的时间。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时间长短,用人单位与受伤员工之间几乎没有分歧,可以直接根据住院病历确定。

(二)出院后护理期限以医生意见为准

对于出院后的护理期,主流观点是,工伤职工若在出院后停工期间申领护理费,需要证明工伤员仍需要护理的事实,例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具体意见、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客观需要。一般来说,对于轻症,护理费可以按伤者住院时间计算 员工;病情严重的,可计算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一段时间的护理费;情节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按整个停职期间和工资计算。停职停薪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职护理期和工资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主流观点认为,停工期间的护理费从工伤发生之日起产生,最多可以支付到停工期限届满为止。照顾期一般不长于停工期。如果患者在停工停薪期间康复且不需要护理,则停止支付。因工受伤的工人可以在停工期间和停薪期间申请一次性支付护理费用。

病例7:医疗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时期属于护理期。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受伤员工的受伤情况和住院时间来确定时间——(2020)沪01民终7562号

护理期是指人体受伤后,在接受治疗或功能恢复期间不能生活自理,需要他人照顾和陪伴的时间。因此,中塑公司认为其仅支付住院37天护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2016年12月后,张建军的医疗及康复护理费用应由中塑公司承担。根据张建军5次入院记录及出院小结,该院注意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2017年6月13日入院检查记录张建军状态为“神志清楚,发育正常,营养良好,能行走进入病房,他能保持自己的姿势”,“脊柱正常,四肢活动自如。 “自由自在”,因此,综合考虑张建军的伤残程度以及之前五次住院的住院时间,以2017年全市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373.17元/月为基础,我们的医院护理费总额酌情调整为25177.60元。

案例8:在带薪出院后的护理期间,受伤员工需要证明其在出院后的休养期间仍需要护理,否则法院不会认为其仍在护理期间出院后期限-(2020)苏民申683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贾某住院治疗时间共计15天,且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出院后仍需要护理。结合贾某受伤的严重程度以及江阴市普通护理市场护理人员的价格水平,原判决支持了贾某的伤害。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元(120元/天×15天)。出院后拒绝支付护理费并无不当。

案例九:停工停薪期间护理费不得长于停工停薪期间。停工停薪期限的延长须经考核委员会确认。护理费用根据具体损伤情况、鉴定结论和客观需要确定——(2019)沪01闽中9897号

关于停工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停工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由此可见,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停工停薪期限不会自动延长,而应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周兴旺未向荣亨公司或考核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停薪期限,故其停工停薪期限应以12个月为限。按照5220元/月的标准计算,周兴旺在12个月的裁员期间的工资为6264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带薪休假期间需要照顾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关于停工期间的护理费用和工资,周兴旺虽然只能提供6910元的收据证明,但根据他的具体伤情和鉴定结论,客观上周兴旺确实需要护理,所以参考此第二条 本市2018年工伤待遇中日常护理费用标准按照2140元/人计算。经计算,金额为25680元。

3、用人单位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护理费的支付可一定程度参照人身伤害护理标准。

关于停工期间护理费的支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和护理期的天数。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在是否需要护理、如何判断员工是否生活不能自理等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工伤员工住院期间能否自理以及如何认定是否需要护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来确定。其他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人身伤害护理标准》。出院、疗养期间是否需要护理,应当有受伤职工的证据证明。劳动者能够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的,以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为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意见的,以劳动者的工伤情况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依据。考虑诊断意见和日常生活经验来确定是否需要护理。护理收费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解释》第八条明确,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时间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工资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数量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考确定护理人员数量。照顾期间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被害人被认定致残后,应当根据被害人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确定其护理水平。当地如有相关政策文件,以具体政策文件为准。

(二)侵权竞争背景下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的支付

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但同时也构成工伤。受害人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第三方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在此类涉及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案件中,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相同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一般按照原则同等补偿项目,补偿金额更高。以鉴定的方式处理,按照民法赔偿损失的原则处理,不能重复赔偿。

(三)用人单位在处理停工期间护理费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沟通过程中,如果就护理费用达成一致,尽量以书面形式确认协商结果并由双方签字。谈判结果确定并实施后,受伤工人今后很难提出相关反对意见,例如提高护理费等,并在主流观点下获得法院的支持。

用人单位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时,支付记录必须明确注明“护理费”。如果有更详细的标注,比如护理周期信息、付费标准等,一旦发生“护理费”纠纷,用人单位更容易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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