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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婆收回房子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4-29 17: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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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婆收回房子,需依据具体情况处理。

若房子是公婆的产权,他们有权决定房屋归属和使用。在法律上,公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若他们要求收回房子,从产权角度看有法律依据。

若房子是夫妻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夫妻名下,即便公婆出资,若无明确约定,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公婆无权收回。

若房子是婚前公婆购买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要分情况判断。若是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若登记在非出资方子女名下,可能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离婚时可能综合结婚时间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一)若双方对于共有房屋之价值及所有权无法达成共识,依据具体情况法院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双方均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且愿意出价竞标的,应予以批准;

2.如仅一方主张产权,则由估价机构参照市场水平进行房产评估,最终获得所有权者需给予另一方合理赔偿;

3.若双方皆无意争取所有权,可遵照申请拍卖房屋,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

(二)在离婚案件中,若双方对尚未取得完整所有权或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而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的使用权。

待房屋取得完整所有权后,若当事人仍存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提供资助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子女个人,否则应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

同样地,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提供资助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其中一方,否则应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可先协商沟通,明确房屋产权情况和出资情况。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购房合同、出资凭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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