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宅基地并非必须一户一建,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即通常所说的一户一宅原则。
在宅基地拆迁时,补偿是分开进行的,包括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补偿归村集体所有;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如果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应重新分配宅基地。
1、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宅基地上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其拆迁补偿款(包括建筑物、附属物、装修等)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有,则需协商分配或按出资比例划分。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民仅享有使用权。因此,对使用权丧失的补偿通常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即登记的使用权人),但部分地区的土地补偿费可能需由村集体统筹分配。
3、特殊情况处理
若存在房屋由子女出资建造等情形,可能涉及共有权益争议,需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有遗嘱或协议明确约定的,应优先按约定执行。
偿款的核心归属原则是“房屋归个人,土地归集体”,但实际分配需综合法律、家庭关系和地方政策。建议在争议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参考当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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