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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可以写附加条件吗

发布时间:2025-07-28 17: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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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协议确实可以写附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表明,在赠与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包括附加条件在内的合同内容。

房产赠与协议中的附加条件,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有效:首先,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在欺骗或胁迫的前提下签字;其次,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

在房屋赠与协议中,附加条件可以涉及多种方面,如受赠人需承担特定义务、赠与房屋的交付时间、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条件等。这些条件应明确写入协议中,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例如,赠与人可以设定条件要求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必须履行特定的赡养义务,或者要求受赠人在特定时间内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等。

房屋赠与协议不公证有效吗

房屋赠与协议书即便不经过公证也是有效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了,不需要以公证作为必要条件。

不过,公证能够提升协议的证明力以及公信力,从而减少日后可能会出现的纠纷。

要是没有进行公证,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赠与人可能就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然而,如果赠与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即便没有进行公证,赠与依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是否要进行公证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的情况自己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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