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担保并非一般担保,而是物的担保。
一般担保即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房屋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屋的占有,将该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般担保基于保证人的信用,依靠保证人的财产来保障债权实现;房屋抵押担保则基于特定的抵押物,即房屋的价值。并且在实现担保权利的程序上也不同,一般保证需先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而房屋抵押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处置抵押物。所以,房屋抵押担保不属于一般担保。
通常,担保期间过期后,担保人就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这里的担保期间,是债权人和担保人约定好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段。要是在这个时间段内,债权人没有按照法定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那么等担保期间一结束,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会被免除。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其一,如果担保合同里约定的担保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或者二者相等,这种情况就视为没有约定,此时担保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其二,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如果对担保责任是否过期有疑问,建议带上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详细咨询律师。律师能够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担保责任是否过期。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