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且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过户。
如果经济适用房已经住满五年,业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但需要补交综合地价款,通常为房屋成交额的10%。
如果经济适用房尚未住满五年,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收购。
经济适用房出售时需要补交的款项主要包括契税、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相关税费。以下是对这些款项的详细解释:
一、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契税的税率通常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经济适用房出售中,买方需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契税。对于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契税通常减半征收,即按房价款的2%收取;而对于12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则按房价款的4%收取。
二、土地出让金
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若已住满5年,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这是因为经济适用房在初始购买时,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此,在出售时,需按照市场价格补交这部分费用。
另外,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还有一种说法是补交土地出让金为购经适房的价格与上市交易时同地段的商品房指导价的差价的70%。但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相关税费
除了契税和土地出让金外,经济适用房出售时还需缴纳买卖手续费、印花税以及公共维修基金等。
买卖手续费:根据房屋面积大小,每套房屋买卖交易的手续费有所不同。通常,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房屋,手续费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手续费为500元。
印花税:买卖双方各需缴纳房价款的0.5%作为印花税。
公共维修基金:通常按房价款的2%收取,用于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和保养。
综上所述,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买方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而卖方则需根据房屋住满年限和当地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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