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屋拆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违建房屋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拆除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会对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1、申请主体: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期限:当事人应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对象:向作出强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4、申请材料: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
1、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履行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其强拆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2、救济途径: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行政机关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赔偿问题:如果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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