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要进行房屋拆迁,必须依法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才具备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资格,成为协议一方主体。
被拆迁人则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能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在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也只有所有权人有权利就房屋拆迁相关事宜与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若房屋存在代管情形,代管人也可在一定条件下作为协议主体。比如在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情况下,代管人可代表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但需有合法有效的代理手续。
总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主要围绕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展开,明确主体资格对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拆迁协议的时效通常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拆迁协议的相关法律关系中,若当事人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可能会面临权利无法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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