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担保人是否属于一般担保人,需根据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判断。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则属于一般担保人;若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则属于连带担保人。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默认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具体判断依据:
合同约定:担保人类型(一般或连带)需在担保合同中明确条款。例如,合同若规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则为一般保证;若约定“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担责”,则为连带保证。
法律默认规则: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默认按一般保证处理。
房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 若担保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一般来说,约定的担保期限可以是固定的时间段,比如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干年。在这个约定的期限内,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2. 若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从房贷借款人应当偿还贷款的最后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往后推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
3. 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需注意的是,一旦担保期限届满,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能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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