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类车位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在小区建成后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与业主协商以出租、出售或附赠的方式进行处置,后期的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2、占用公共区域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例如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改建的车位,由于其建设占用了业主共有的区域,所以归全体业主所有,该车位只有使用权并不具备所有权。
3、人防车位:人防车位属于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虽然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国家,但开发商若在建设时未将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分摊至地面商品房的购房款中,那么其作为投资者,享有平时的管理权、使用权;若已分摊成本,则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1、地面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地面车位通常是露天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间,未计入建筑面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2、地下产权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地下车位是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显示约定该地下车位已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业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将地下车位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或者将地下车位建设成本以分摊方式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那么该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业主向开发商购买了产权车位并办理了过户,则产权归该业主所有。
3、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设置,平时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一部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如果开发商在建设时未将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分摊至地面商品房的购房款中,那么其作为投资者,享有平时的管理权、使用权;若已分摊成本,则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bangqikeconnec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