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纠纷中口头约定通常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且具备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如租赁物、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就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如果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此外,口头约定在举证上存在一定困难,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难以证明约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为避免争议,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

1、有书面合同且与口头约定不一致:如果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不一致,若无有力证据推倒书面合同,一般以书面合同为准。如书面合同写租一年,口头说半年,通常认定租期为一年。但若有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口头约定优先,则按口头约定确定租期。
2、仅有口头约定且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例如,双方口头协商续租,但未明确具体租期,或者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租期,那么就会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实际履行行为对租期的影响:若双方口头约定了租赁期限,且实际履行情况与口头约定相符,如承租人按照口头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了租金,出租人也接受了,那么可以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租赁期限。但如果实际履行情况与口头约定不一致,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内容,则可能会按照上述不定期租赁的规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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