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单身)
本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籍3年以上或办理居住证连续居住本市2年再落户1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役人员不受此限制)。符合本市低保、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商铺、办公等经营性用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和住房补贴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2、新就业无房职工
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在本市就业且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符合本市低保、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非长沙市城区户籍的,持有本市城区有效居住证。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1年,申请之日前已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含)以上。持有效居住证。符合本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直管、自管公房。

1、住房情况: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2年若有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水灾、火灾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已购未办证的住房、继承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事实住房应纳入自有住房的面积核定范围。
2、收入标准:本市城区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40元(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40元(不含)至3865元(含)。持有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收入可直接认定。
3、材料完整性:需如实提供申请公租房“一件事”申请表、租赁备案证明、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如有多次离婚登记,需上传每次离婚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4、材料真实性: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大厅收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没有申请人签名将影响不动产及个税信息查询,申请人需签名后重新上传。
5、资格审核: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6、轮候与选房:轮候期间,申请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若连续2次放弃选房,2年内不得再申请。选房后6个月未入住,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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