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租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例如,租客拖欠租金,房东自知道租客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三年内可向法院起诉。但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此外,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例如,房东向租客发送书面催款通知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或者口头向租客主张租金权利,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租客承诺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租,无论是否有书面协议,都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使权利人之后撤诉或者仲裁请求未获支持,诉讼时效也自立案之日起中断。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组织请求保护权利,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最长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即使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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