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延期交房期间房贷要继续还,房贷还款义务基于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独立贷款合同,该合同与购房者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相互分离,开发商延期交房不构成免除房贷还款义务的合法理由。
若擅自停止还贷,将构成对银行的违约,需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等责任,还会影响个人征信,严重时银行可能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房产。
开发商延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在满足合同约定/法定解除条件时,主张解除购房合同。
仅在购房合同被依法解除(如开发商根本违约导致交房无望)的前提下,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解除贷款合同,停止偿还房贷,剩余贷款本息由开发商向银行返还。

1、先确认解除前提:楼盘已停工且短期内无复工/交付可能性,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超过约定交房时间、项目明确烂尾),满足《民法典》第563条“根本违约”情形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贷款合同解除条件。
2、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还款流水、开发商逾期交房通知、楼盘停工现场照片/视频、与开发商/银行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书面函件)、住建部门关于项目停工的公示或投诉回复等,证明楼盘烂尾、开发商违约及自身履约情况。
3、尝试书面协商(可选):向贷款银行发送书面函件,说明楼盘烂尾事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提出解除贷款合同的诉求,附证据材料复印件,要求银行书面回复;同时可同步与开发商沟通解除购房合同事宜,留存协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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