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的定金能否退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因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买房,如个人资金状况变化、购房计划改变等,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比如购房者交定金后突然不想买该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
要是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开发商隐瞒房屋抵押情况,购房者发现后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出售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例如购房政策突然变化,导致购房者失去购房资格,这种情况下定金应退还。
总之,定金能否退回要依据具体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责任归属来确定。

实际上,房地产交易中,定金并不等同于首付款。
然而,若当事人已先行支付定金,那么该笔定金是可以折算到首付款之中的。
举例来说,假设首付款需支付20万元,而当事人已经预先支付了2万元定金,那么在正式缴纳首付款时,当事人只需再支付剩余的18万元便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内,定金应抵充价款或予以收回。
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反之,对于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必须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第五百八十六条还明确指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金额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须注意,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定定金金额的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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