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的房产仍需缴纳物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只要物业服务人按约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 [1西固区法院近期审结的案件中明确指出,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需履行缴费义务。

收费标准与合同核对。
需确认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及缴费周期。若合同未明确或物业擅自提高收费,可拒绝缴纳并要求整改。
缴费凭证留存。
缴纳后需向物业索要正规发票或缴费凭证,作为后续查询或维权依据。
空置房处理。
已交付房屋的物业费需按时缴纳,即使未入住也需履行合同义务。因质量问题未收房的,可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要求减免。
服务质量监督。
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如公共区域卫生差、设施维修不及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公共收益分配。
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如广告、停车费)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可要求物业公示收支情况并监督合理使用。
证据留存建议。
保留物业服务合同、缴费记录、沟通记录(录音/录像)、设施损坏照片等,作为维权依据。
空置房物业费缴纳比例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常见减免幅度为70%-90%。具体操作需结合当地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普遍情况:多数地区规定空置房可按70%比例缴纳物业费,需向物业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如长期未入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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