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选房定金并非绝对可退或不可退,核心取决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及具体情形,关键看“谁违约”“是否存在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若购房者无正当理由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若开发商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或对购房合同核心条款协商不一致导致无法签约,定金应全额退还。

1、政策与法规变动:如购房资格政策调整,导致购房者失去购房资格;贷款政策突变,或税费政策大幅变更,致使购房成本超出预期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甚至房屋规划、产权登记规则调整,导致房屋无法按原约定办理过户。这类变动并非双方可预见,属于典型的客观事由。
2、贷款审批失败:若购房者信用记录良好、资料真实完整,开发商也已提供合法合规的手续,但因银行自身额度紧张、内部审批政策临时调整,或国家金融政策变动导致贷款无法获批,且双方无过错,属于此类情形。需注意:若因购房者自身信用问题、收入证明不足,或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过错导致贷款失败,不属此类。
3、合同核心条款协商未果:认购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心条款,双方经诚信磋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且无一方恶意提出苛刻条件,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但若为认购协议中已明确的条款,或非核心条款协商不成,则不适用。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项目停建、无法按原约定建设,双方均无法控制该类事件发生,且无过错,属于此类。此外,房屋因第三方原因不能正常交易,且双方无关联责任,也可归入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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