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安置房仅基于此被拆迁房屋置换而来,未考虑另一方的人口因素等,那么安置房通常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拥有一套私房,婚后该房拆迁,置换的安置房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若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那么因该房屋拆迁所获得的安置房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若被拆迁房屋虽是一方婚前财产,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考虑了夫妻双方的人口因素等,给予了额外的安置面积等,那么这部分因考虑另一方因素而增加的权益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判断拆迁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及拆迁安置政策等因素。

拆迁安置房算名下房产。
1.从产权角度看,若已完成产权登记,登记在个人名下,那么其无疑属于名下房产。
2.拆迁安置房是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性房屋,具有明确的归属。只要办理了合法手续,确定归个人所有,就属于个人房产范畴。
3.比如在办理房产证后,该房产信息会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能清晰显示在个人名下,可用于交易、抵押等,与其他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的房产在性质和权益上是一样的,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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