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02]15号
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局关于农村居民建立和实施的通知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扶贫工作的精神,妥善解决本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指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建立并实施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局《关于现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改革和完善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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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制度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必要途径。它们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本市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全新的任务。有关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公示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推动农村居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衔接,防止出现漏保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发现的问题和矛盾,积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
200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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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居民的建立和实施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民政局,2002年4月23日)
改革开放以来,全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郊区县在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农村社会救助、五保供养、脱贫攻坚等工作,有效缓解了农村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难。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市自2002年起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本市实际,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农村贫困人口。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助的原则,适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制度建设。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保障水平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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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对象范围及保护标准
(一)保护范围。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区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别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户;孤儿、阵亡军人等特殊救助对象及其他困难家庭; 1960年代初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减役人员、国民党起义期间投降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被释放和特赦;重要扶助对象中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低保。其他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体,按照其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与所在区、县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的户口所在地。
农村五保户除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还将额外获得保障金10%的生活补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占上年的65%,且不足部分由区、县、乡财政补足。
20世纪60年代初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助对象,如60年代初退伍人员、国民党起义中投降人员等,均被释放、特赦。原享受的生活救助标准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救助标准发放。
(二)担保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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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充分考虑水、电、煤(柴)、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地方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保障标准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情况适时开展。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3)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成员全年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其他合法劳动经营的纯收入总额计算。农村居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待人员、见义勇为者的养老金补贴、优待金,以及临时社会救助资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
(四)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缴纳方式。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必须向居住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报乡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负责将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当地区、县民政部门批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乡政府委托村委会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的缴纳,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群众。区、县、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治安标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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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象除外。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负责报请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暂停、减少或者增加保障待遇的事宜。手续。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3、资金管理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财政将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素纳入市财政对区县财政的转移支付方式,保障财政困难区县的基本生活需要。
每年年底前,各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核定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经费计划,及时向乡镇政府拨付保障基金,并于年底按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加大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助力度,对农村居民低保对象家属在医疗方面给予优待或照顾。治疗和就学。要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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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纳入当地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乡镇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村委会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精心组织、精心部署、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和网络化。尽可能。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担保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担保资金不被挪用、占用。农业、审计、物价、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宣传。
(二)倡导社会互助,鼓励受保人务工致富。在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劳动生产支持,教育、鼓励和支持他们自立自强。依靠生产劳动脱贫致富,生活状况逐步改善。要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睦邻互助和社会救助,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对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各乡镇政府、村委会要确定帮扶对象,实行入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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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狠抓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办事。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公示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民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保护对象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护范围。有关单位要规范工作流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障资金审批和支付工作。
全体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发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隐匿、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追缴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2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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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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