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办完抵押后,银行通常不会将房产证收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这意味着,在办理房产抵押时,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作为抵押物。
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要求银行必须收走房产证,而是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有效。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通常由房屋所有人保管。在办理抵押后,虽然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银行,因此房产证仍由房屋所有人持有。
银行会通过抵押登记来确保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不是通过收走房产证来控制房屋。
在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房屋所有人需要继续履行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按时还款。
如果房屋所有人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有权根据抵押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抵押权,即可能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来收回贷款。
房产证在抵押状态下一般不能直接加名字。因为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时,其产权的变动受到限制,加名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银行等抵押权人通常不会同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加名字。具体如下:
1、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可视为对房产所有权的一种变更,所以通常需抵押权人同意。若抵押权人同意,那么一般需要先向银行等抵押权人提出申请,获得书面同意后,再携带相关材料,如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夫妻间加名)等,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加名手续。
2、提前清偿债务解除抵押:若抵押权人不同意加名,在抵押未解除的情况下,通常无法直接办理加名。但如果抵押人能提前清偿债务,解除抵押登记后,就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加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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