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和定金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退的。押金通常在履行约定完毕,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违约情况时,应予退还。如果履约过程中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害,另一方可拒绝归还押金或按约定处理押金。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退还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法律性质不同
(1)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2)定金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
2、交付主体不同
(1)押金的交付主体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能是第三人。
3、交付时间不同
(1)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
(2)定金需要在合同履行前交付。
4、所有权转移
(1)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
(2)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5、数额限制
(1)押金没有明确的数额限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
(2)定金有明确的数额限制,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6、罚则适用
(1)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2)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不予返还;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7、适用范围
(1)押金只适用于租赁合同、承包合同、旅客住店合同、住院医疗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
(2)定金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适用于各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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